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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认监委《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重点关注内容

发布日期:2026-09-01信息来源: 中规(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026年第9号公告发布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IPMS-01:2026)(以下简称“规则”),第29号公告发布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规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规范IPMS管理体系活动,确保证书的持续有效,建议尽快对照自查、提前做好准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请见附件。

1

认证申请条件(《规则》5.1.2条)

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并按认证标准建立IP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IP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IP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IP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件;

(9)一年内未受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处罚;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认证合同及费用支付方式(《规则》5.3.1条及释义)

认证委托人应与中规认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费用应向中规认证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所属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或下级单位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属于可接受形式。个体工商户作为认证委托人时,可由经营者向中规认证支付认证费用;其他类型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费用不得由个人支付。

3

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规则》5.3.3条及释义)

认证委托人及获证组织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与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IPMS及“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并承担因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导致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4

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规则》5.4.1.4条及释义)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进行,且监督审核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除再认证年份外,监督审核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1次。

5

审核时间计算及审核安排(《规则》5.4.1.5、5.4.2.1、5.4.5.2、5.4.5.3、5.5.1条及释义)

(1)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得通过增加工作日工作小时数缩短审核人日数: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

(2)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IPMS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3)现场审核开始前,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

6

首/末次会议参会要求(《规则》5.5.3条及释义)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IP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若最高管理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会,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此情况将予以记录。

7

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规则》5.5.4条及释义)

(1)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开展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重点审核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管理体系中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其对自身管理方针、目标的熟悉程度和推动情况。

(2)若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知识产权方针、知识产权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IP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8

审核终止情况(《规则》5.5.5条及释义)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9

初次认证审核(《规则》5.6条及释义)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一阶段与二阶段的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需要更长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为达成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与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IP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IP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10

再认证审核要求(《规则》5.8.2条及释义)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11

特殊审核要求(《规则》5.9.2条及释义)

为调查投诉、知识产权纠纷,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12

严重不符合项验证的时限(《规则》5.10.4条及释义)

严重不符合项的验证时限需满足以下要求:

(1)初次认证:自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未完成验证的应验证期限截止后30日内重新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自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未完成验证的应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3)再认证: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未在证书到期前完成验证的,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获证组织再次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至少实施一次第二阶段审核,并按初次认证流程签发认证证书。

1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6.1.2、6.1.3、6.2.1条及释义)

(1)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获证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获证组织应当建立IPMS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并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IP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IP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IP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IPMS认证标志。

(3)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立即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并跟踪监督纠正情况。

(4)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3年,拟继续持有认证证书的,应至少在认证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1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规则》7.2、7.3、7.4条及释义)

《规则》对应当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各类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请认证委托人务必关注自身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证书被撤销或注销后,企业1年内不得向任何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可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确定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证书处于暂停期间,企业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认证申请。

15

认证记录保存(《规则》10.5条及释义)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相关认证记录,至少包括:认证合同、审核计划、首末次会议签到表、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审核报告,以及适用时的暂停或撤销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附件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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